依托于网红达人与传媒机构营销手段而快速发展的网络平台经济模式中,一些短视频账号作为流量变现的重要载体,其商业价值和经济价值日益凸显,而这些账号的归属也成为主播与运营公司发生纠纷时的“兵家必争之地”。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短视频账号归属权纠纷案,判决账号归属于运营账号的传媒公司。目前,判决已生效。
未达预期博主“出走”
葛某是一名美食博主,在某短视频平台拥有15万名粉丝。2022年9月9日,葛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将账号交由该传媒公司运营,公司为葛某提供直播间建设、直播间运营、广告推广等服务,葛某负责视频拍摄、图片美工等,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账号由双方共同所有。
此外,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协议视作根本违约,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所有权。2022年12月4日,双方还签订了关于利润分配的补充协议。
因未达到预期直播效果,葛某擅自改换账号密码并将账号交给他人运营。传媒公司认为葛某这一行为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账号应归属公司。双方协商不成,该公司诉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葛某返还账号,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传媒公司称,葛某只是出一个账号,炒个菜、拍个视频,公司不仅要出直播间,还要聘请运营人员管理账号、开展推广服务等,且双方亦有关于某一方违约后账号归属的约定。此外,葛某擅自更换账号密码并让其他人管理,此举涉嫌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对此应赔偿损失。
葛某辩称,传媒公司未履行高质量直播服务承诺,在运营人员刘某离职后未及时安排人员接管账号,致使涉案账号经营收入减少,粉丝也大量流失。且涉案账号所积累的粉丝量及视频流量是因其前期的投入和经营,与传媒公司无关,账号应归于自己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双方协议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于2023年11月6日解除;葛某需返还账号、支付利润分成、赔偿商业秘密泄露损失及违约金。葛某不服,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违反合同构成违约
宿迁中院审理后认为,传媒公司为葛某拍摄视频提供场所、视频剪辑、投流推广等服务,后期因直播效果不佳而停用直播间,经双方协商一致改为视频推广卖货,不存在葛某所述未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况。2023年5月,涉案账号运营人员刘某离职后,该公司安排张某接管,且葛某还在社交群中与张某沟通视频剪辑等事项,并不存在无人运营的情况。
就葛某所主张的合同中关于账号所有权的约定条款无效的诉求,二审法院认为,该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格式条款,葛某和传媒公司作为专业从事短视频制作、运营的主体,对这一约定的内涵和后果系明知,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
综上,葛某据以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不符合法定解除权的条件,其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行为构成违约。
关于涉案账号的相关数据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二审法院认为,登录账号后可查看过往订单情况、佣金订单规则等,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葛某泄露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考虑到刘某离职前为该传媒公司运营人员,在其离职前对上述数据信息已经知悉,而从刘某离职后到再次登录涉案设备仅1个月,在此期间传媒公司并未投入新的流量,也没有提交证据说明葛某的上述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万元。
关于传媒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二审查明,葛某2023年5月16日单方解除与传媒公司合作合同,2024年3月17日将涉案账号返还给该公司,故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期共9个月。综上,葛某应赔偿传媒公司损失94578.12元。
权衡人格经济属性
就涉案账号的归属,宿迁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账号发布的视频内容与美食制作相关,视频中葛某本人并未出现,故账号未形成以葛某为主的独特标识。粉丝对于账号的喜爱,更多是基于视频内容而非主播个人,据此可认定账号与主播之间并未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此外,涉案账号产生的经济价值与某传媒公司后期投流、推广等运营服务密不可分,某传媒公司的运营和投资增加了账号的市场价值。因此,涉案账号的经济属性强于人身属性,权属转移并不会贬损其经济价值,故一审法院判决账号归属传媒公司,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承办法官、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辉介绍,短视频账号作为兼具财产属性与人格属性的虚拟财产,权属纠纷本质上是账号所代表的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账号关联用户个人信息、社交关系及形象,具有高度个性与情感价值;账号内的粉丝、流量及商业机会是运营团队努力的成果,经济属性显著。
“为了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除了考虑短视频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权衡账号的经济属性和人格属性,秉持诚实守信、物尽其用等原则。”周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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