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一商贸公司在通过美团销售充电宝时,将印有“评论晒图 领微信红包 全五星+20字以上评论+3张以上配图”等相关字样的卡片随商品一同派送给消费者,遭消费者投诉。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后认为,该公司使用好评返现卡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据此,该局决定对涉事公司罚款3000元。
10月12日,秦都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了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一名消费者在2024年5月17日在美团购买充电宝时,发现该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遂于6月20日向秦都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
2024年7月1日,秦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涉事商贸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见到投诉举报人所述的印有“评论晒图 领微信红包 全五星+20字以上评论+3张以上配图”等相关字样的卡片。现场在货架上见到投诉举报人所述的同款“维然”牌充电宝1个,制造商:深圳市***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区,执行标准:GB/T35590-2017/Made in China,该产品外包装贴有中文标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1个“维然”牌充电宝进行了扣押。
后经调查,该公司销售的“维然”牌充电宝的执行标准为国家推荐性标准,其外包装及产品本体的标识均符合该执行标准中4.11和4.12的要求,故该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一事不成立,执法人员将扣押的涉案产品于退还。
此外,该商贸公司对印有“评论晒图 领微信红包 全五星+20字以上评论+3张以上配图”等相关字样的好评返现卡片并送发至顾客手中一事予以认可,该卡片共印制了30多张,5月份通过外卖送货时附带送达到顾客手中,目前已全部用完,无法提供印制相关资料。
秦都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后认为,涉事商贸公司使用印有“评论晒图 领微信红包 全五星+20字以上评论+3张以上配图”好评返现卡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查,涉事商贸公司于2024年03月08日成立,经营时间较短,此次属于自身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到位,鉴于其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配合、陈述违法事实、认错态度却端庄,且所印制发放“好评返现卡”数量少,并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已停止该违法行为,且此次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等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9月23日,秦都区市场监管局向涉事商贸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4年9月29日,该公司未以任何形式向秦都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过陈述申辩情况,视为其自动放弃此权利。
9月30日,秦都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罚款3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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