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于9月24日至9月27日在杭州举行了第十二次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一项重要的社会法规——《浙江省婚假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职工婚假的延长,从原有的天数增加至13天,且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规定》共包含九条内容,涉及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假期天数、假期待遇、假期管理、休假方式、争议处理、法律责任以及实施日期等方面。根据《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将享受13天的婚假,且在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照常发放。
在婚假管理和休假方式上,《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首先,用人单位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职工能够享有婚假及其待遇。其次,职工应在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完婚假,如因工作需要无法在一年内休假,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同意,可延后半年。此外,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选择一次性休完婚假或分段休假。
为确保新旧假期规定的平稳过渡,减少法规实施后的争议,《规定》还特别指出,对于在规定施行之日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且未休婚假的职工,将按照新规定执行;而已休婚假的职工,可以按照新规定补足婚假。
此项《规定》的通过,体现了浙江省对职工权益的重视,同时也为职工的婚假权益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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