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裁定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破产。这一消息引发广泛关注。
郭某某和李某某自 1998 年起在深圳经营毛巾批发零售店,命运多舛。2009 年店铺仓库火灾致存货烧毁,仲裁诉讼又败诉,2012 年重新开店却持续亏损,负债达 928 万余元。如今,两人现金及存款不足 400 元,郭某某术后无工作,李某某退休,家中还有老人孩子要照顾。
法院裁定宣告其破产后,将对其名下房产进行变价处置以清偿债务。同时,自宣告破产之日起三年为考察期,期满后若符合条件可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并非逃废债的途径。深圳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已受理多起个人破产案件。如梁某某创业失败后申请个人破产重整,最终提前清偿所有债权本金并获债务免除。而对于企图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行为,条例从多方面严格设计,层层把关。
个人破产制度旨在为诚实而不幸的人提供一次重生的机会,让他们在法律的框架内摆脱债务泥潭,重新开始生活。但同时,也必须严格审查,确保制度不被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号外财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发布者:号外财经,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qinjiong.com/2024/09/10/188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