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姚博
嘉宾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佟丽华
“ 我不到14岁,我杀人不犯法!”
当听到这句话时您的第一反应是什么?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频繁发生,一个个骇人听闻的案件,一双双沾满鲜血的稚嫩的手。
面对这些处在懵懂年纪却犯下罪行的未成年人,刑罚打不着,唯一的教育方式就是“收容教养”。
什么是“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收容教养是否能教育矫治和惩罚?
收容教养制度本身有什么需要完善的地方?积极作用有什么?弊端在哪里?
(图片来源:百度)
大连十岁被害女童案件回顾
10月20号,大连市沙河口区一名10岁女孩小琪(化名)被一名14岁男孩蔡某某(化名)杀害。
当日下午三时,蔡某某将补课结束的小琪,骗到自己家中。
想要与小琪发生关系遭拒绝,便把小琪杀害。抛尸在小琪家附近一百米处的灌木丛中。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据女童父亲回忆称,案发当天下午,蔡某某曾两次找自己询问小琪的行踪和去向。
看来这件事情并非意外,而是早有预谋!
(被害人:小琪)
(图片来源:百度)
据悉,蔡某某被爆料曾多次尾随,骚扰、强行搂抱女生。不仅是年纪小的女生,甚至还有成年的年轻女子。
有被搂抱过的女童家长报警,蔡某某父母却认为是女童诬陷自己儿子。
一位小区里的阿姨表示,她曾见到蔡某某在小区里掀一位年轻姑娘的裙子。事后,蔡某某的父亲反而把来评理的姑娘骂了一顿。
除了小小年纪就心思污秽,蔡某某还颇有心机。
作案后在班级群里发布现场视频,在发现女童时在其家长身后说“还真死了啊”。
故意假装自己不知情。
受害者家人根据地面上拖拽的血迹找到蔡某某家。
当小琪家人找上门时,发现蔡某某的妈妈正在擦拭地上的血迹。
(犯罪分子:蔡某某)
凶手蔡某某,生于2006年1月,今年未满14周岁。
我国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两档:
1.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类重罪者,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10月24号,不满14周岁的蔡某某被公安依法收容教养。
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教授曾说:
未成年就犯下罪行的孩子,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角度讲,可能是一种兽性本能的返祖现象,就是常说的反社会人格。
父母要是放任,那就野兽出笼,迟早出事。
所以,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还有一个叫“收容教养”的行政措施在等着他们。
收容教养制度的意义
佟丽华律师:
收容教养制度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只对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后的处理手段。
《刑法》规定:收容教养制度只是针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所以,收容教养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并非刑罚。主要决定权是在公安部门,具体执行基本是在少年犯的教育矫治所。
收容教养的方式就是剥夺人身自由,是法律对人最严厉的处罚,目的就是教育和挽救、惩罚违法犯罪少年,预防少年违法犯罪。
大家还记得2013年“大名鼎鼎”的李某一吗?他就曾在2011年因为无证驾驶,并当众打人,被收容教养一年。
收容教养制度的问题
有收容教养制度比没有强,因为涉罪的“小恶魔”会得到收容教养的惩处和教育矫治,但是这只是必要的次优选择。
为什么?因为收容教养制度存在缺陷。
1
收容教养限制的是人身自由,其实不应该由公安机关决定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注意: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其实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
2
收容教养是一种治安处罚、行政措施,不是司法程序。
收容教养仅由公安机关一家决定,是一种“警察罚”,比判有期徒刑程序简单的多。
收容教养是公安机关自己决定,没有控辩的程序,也没有审理的过程。
现行的有关收容教养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对收容教养的性质、期限、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程序、执行机关等重大问题都没有做明确、具体的规定。
收容教养制度的完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在修订草案,审议其中的部分内容。
这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的修订草案中明确了不良行为是什么、包括什么、对不良行为怎么办;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教育矫治的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重犯罪、再犯罪方面,修订了监狱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起来,丰富诉讼当中教育和矫治的内容。
佟丽华律师:
不要公安行政措施,要司法化!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惩治和教育矫治,但是需要司法化的流程。
结语
未来不论设计何种制度,都应该进入少年司法程序,也就是进入法院。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惩处,我们需要更科学、更司法化、更公开透明、更有教育意义的司法的程序和手段。
来源: 警法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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