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初夏的一个上午,上海市某便利店店长李先生报案称店内物品失窃。警方通过监控录像发现,三天前的晚上21时36分,一名年轻人在店内将多件商品放入自己的包中,未付款便离开,涉案商品价值89.9元。
警方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大学生张某,在辅导员陪同下到公安分局如实供述了违法行为,并支付了所盗物品的钱款。鉴于情节轻微,且便利店店长李先生表示谅解,某区公安分局对张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张某不服该决定,向区政府提出复议,认为只是忘记付款而非盗窃。区政府维持了不予处罚决定。张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认为公安机关的决定并无不当。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监控视频显示张某的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客观表现,且在案发后三天内未有归还的意思表示,体现出非法占有的故意。法院认定张某存在盗窃行为,但考虑到其如实供述、返还钱款及获得谅解等因素,公安机关的不予处罚决定合规合法。
上海一中院进一步指出,公安机关将不予处罚决定送达学校,不影响该决定的合法性。张某作为成年大学生,应当清楚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责任。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件反映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同时也提醒公众,即使是轻微的违法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执法机关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违法情节、当事人的态度和补救措施等。
(责任编辑:张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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