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8月12日起,全市实行取消异地贷款户籍地限制等六项新规定,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通知》,异地缴存职工在泉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与本地缴存职工完全相同的待遇,无需再提供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证明。新政既有利于在异地工作和缴存公积金、但户籍未迁回泉州的“老泉州人”返乡购房,也有利于准备将来在泉州定居、同时保留原外市户籍关系的“新泉州人”购房安居。
据了解,泉州市从2016年起即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期间在流动性紧张时也始终坚持为异地缴存职工提供资金支持。截止2024年6月底,累计发放异地公积金贷款6504笔、30.64亿元,有力支持了异地缴存职工的合理购房融资需求。
此次《通知》还出台了其他五项新政: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优化军人贷款额度认定办法。借款申请人配偶属于在军队缴存公积金的现役军人,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含)以上的,按照双职工政策计算其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
三、拓宽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范围。凡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二手房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配偶及直系血亲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进一步减轻职工支付首付款资金压力。
四、健全提取审核机制。职工与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他人共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已办理住房贷款的除外。
五、简化死亡提取手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资金,应提交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遗赠等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继承或遗赠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取资金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储蓄账户。提取资金转入死亡职工名下银行储蓄账户的,或提取金额小于一万元(含)的,可采取简易程序,申请人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为职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证明以及承诺书,免于提交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责任编辑:董萍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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