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无锡男子冯某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冯某在泰兴5家酒店连续3天内食用菊黄河豚并进行举报,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退还餐费并支付10倍赔偿。他的理由是菊黄河豚是国家明令禁止销售食用的品种。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的行为超出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因此驳回了他的诉求。
2023年4月23日晚,冯某和朋友在泰兴一家饭店就餐时,点了菊黄河豚等菜品。在得知餐饮店禁止经营菊黄河豚后,冯某向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市场监管局调查后对饭店作出了行政处罚。
在接下来的3天里,冯某和朋友在泰兴另外4家饭店也点了菊黄河豚,并同样进行了举报。其中一家饭店与冯某和解,而其他4家饭店则被冯某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冯某认为,根据相关通知,国家有条件开放了两个河豚品种的养殖经营,但对加工环节有严格要求,明确去除有毒部位。他指出,被告饭店经营明令禁止的菊黄河豚,并将河豚和有毒素的鱼肝作为原料制售菜品,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
然而,饭店方面辩称,冯某3天内到5家饭店点河豚,明显不是为了吃饭,而是”职业打假”,为了得到赔偿。冯某在法庭上表示,他确实是为了打击违法行为而点河豚食用,如果餐饮店不卖河豚,他也不会点,更不会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餐饮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冯某销售禁止生产经营的菊黄河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支持冯某起诉主张被告退还河豚菜钱的请求。
但对于冯某提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主张,法院认为其行为已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法官表示,虽然冯某的行为揭示了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问题,但其明知食用这类食品可能对自身健康造成风险,法律不应持鼓励和提倡态度。因此,不支持其10倍赔偿诉求。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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