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滥用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原告路先生在购买4台手机并申请退货被电商平台拒绝后,将手机二手转卖,并要求平台赔偿差价损失。被告电商平台则认为,路先生近半年在平台的手机退货申请多达77个,其频繁退货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案件中,路先生于2024年4月在电商平台购买4台手机,并在试用后提出“七日无理由退货”申请,但被平台驳回。随后,路先生将手机以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价格在二手平台转卖,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商平台赔偿其损失共4000元。
电商平台提交的证据显示,路先生近半年来在该平台有209个订单,其中包含106部手机,且有87笔退货售后订单,其中77个涉及手机。法院经审理认为,路先生的高退货率不符合常理,其频繁购买及退货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扰乱了平台的交易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网络购物的退货权利,但同时也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路先生的行为构成了对自身权利的滥用,因此不支持其赔偿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高雅指出,消费者在行使权利时应诚信行事,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平台拒绝其“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申请是合理的。该判决已生效,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通过此案,法院呼吁消费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郭健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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