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发生的一起因义务帮工引发的纠纷中,饭店老板张某因需要将300斤冷肉绞碎,请求常客王某帮忙。尽管王某的摊位已经收摊,他还是借用了相邻肉铺的绞肉机进行了绞肉。不幸的是,王某在操作过程中手部被绞入机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最终被鉴定为八级残疾。
事故发生后,王某将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此案时考虑了多个因素:尽管猪肉是张某三个月前从王某处购买的,但法院认为张某在三个月后请求王某绞肉并不属于买卖行为的一部分。王某无偿提供了劳务,并且猪肉是用于饭店经营的,因此法院认定王某与饭店之间构成了义务帮工的关系。
根据法院的判决,王某作为成年人,在操作机器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因此他自身需要承担70%的主要责任。而张某作为饭店老板,因王某是在帮助其饭店绞肉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受益方,因此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王某19万余元。
此案例提醒公众,在提供或接受无偿帮助时,双方都应考虑到潜在的安全风险和法律责任。同时,也反映出法院在处理此类民事纠纷时,会综合考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责任,以公平、合理的方式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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