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宗因恋爱关系破裂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案情显示,李先生在与张女士交往期间,向其支付了大额款项和礼物,总计280万元,后因性格不合分手,李先生要求返还。张女士则辩称这些为无条件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财物中,李先生的100万元转账和140万元购车及牌照费用,均出于与张女士共同生活的目的,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鉴于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张女士应返还这部分款项。而李先生在恋爱期间的红包、礼物等,则视为一般性赠与,无需返还。
法院最终判决,扣除张女士已返还的3万元,张女士需返还李先生237万元。此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提醒公众,在恋爱关系中,对于大额财产往来,双方应明确款项性质,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区分一般性赠与和附条件赠与,后者在未能达成条件时,受赠方需返还赠与物。
在恋爱期间,情侣间的财产处理需谨慎,尤其是大额款项,应提前明确钱款用途,并保留必要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一案例也反映了法律对于婚约财产给付的界定,以及在未能达成婚约时财产返还的法律规定,为类似情况提供了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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