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发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贵州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95后出纳徐某瑾将公司619余万元资金转至个人和他人账户后进行网络赌博,至案发时无力归还资金达370余万元。
徐某瑾因犯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366.71余万元。
贵州省印江县法院的这份判决书介绍,徐某瑾,女,1995年10月26日出生于印江县,苗族,大学本科,出纳。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4年3月27日主动到印江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4月3日被印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瑾经招聘于2018年7月9日入职贵州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任出纳,2021年9月10日至2024年3月18日其利用保管、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对公账户制单、复核两个网银U盾的便利,将该公司人民币6196394.44元资金,先后转至其本人以及代某君、叶某、张某婷账户后进行网络赌博。为长期隐瞒真相,其虚增利息支出、制作虚假对账凭证并陆续归还2489231.47元,至案发时无力归还资金达3707162.97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瑾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亲属代其偿还某某公司40000元。
印江县法院表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该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瑾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瑾职务侵占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瑾向被害单位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瑾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某瑾具有上述相关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的被害单位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印江县法院表示,经查,本案的被害单位在财物管理上是否存在漏洞,并不是被告人徐某瑾犯罪的理由和依据,于法无据,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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